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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男子在北京站广场从生到死的一天之内,相信巡逻的警察不会看不到;
溺亡后的尸体在河里从沉到浮的几天内,警察不可能只是一个个联系打捞队的中间人;
无名的流浪者还有远在天堂的张衡生就更不用说了,他们在职能部门官员互相交流的唾液中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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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龙潭公园男子溺水事故中,公共服务的异化趋势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晰。公共服务因垄断变成卖方市场,价格毫无商量余地,只升不降,完全超出弱势阶层的承受范围,死者弟弟无法消受高价公共服务,万般无奈,在河边苦等一天一夜,等尸体自然浮出水面。本来应该公益性质的、基本免费的公共服务,因为特定的设租体制,不仅事实上产业化,而且事实上蜕变成垄断产业。更具说服力的是殡葬业的异化,这与龙潭公园男子溺水事故可谓异曲同工。殡葬业蜕变为垄断产业的直接后果,是殡葬价格不断上扬,越来越让绝大多数城市平民难以负荷。公共服务本来应该是生命通道上的绿灯,却往往成了生命通道上的收费站。这种生命通道上的收费站,对弱势阶层简直就是鬼门关。弱势阶层不仅要生命不息,闯关不止,纵然到了奈何桥,还需要过五关斩六将才能得到安息。生如此难,死如此苦,拂逆人性而至于此,令人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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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道德力的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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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是凝聚社会智力与财力的地方,也应该是凝聚社会道德力的地方。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而城市社会却出现了陌生人社会的倾向,面对陌生人,面对陌生人的灾难,有些人成了旁观者,内在的道德力量也消失了。现在,城市管理者需要动用社会资源,服务于城市的道德体系构建,需要社会组织机构弥补社会道德力下降的缺憾。
这种弥补不是纯经济利益的驱动,而要体现人文与道德的关怀,公共安全部门应内设相应人员,配备相关器材,要与医院急救体系相联结,应对个体生命的突发事件。如果一个城市不能及时救助遇难者,这座城市的道德力就会被质疑,每一个公民都会因此心生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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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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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政府也可以被看作是企业,它靠提供公共产品来收取税收,如果政府连最基本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等公共产品都不能提供,它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这是一道永远也不能退让的底线。像繁峙、南丹等地的恶性事件,当地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天经地义地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行政不作为,就是当为不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而某些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力时,无故拖延、互相推诿、渎职、失职,互相扯皮,使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为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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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利益已经部门化,利用公共资源去行善可能遭到排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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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这些事情之所以出现,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共服务部门缺乏一种主动担当责任而不谋取自身利益的文化?我以为,目前促使这种文化生成的制度是缺失的。因为在许多地方,公共利益已经部门化了,公共资源被分割成一块块的“部门私产”,理论上说谁救助流浪汉都是纳税人掏钱,但实践中却是谁主动救助,谁就耗费了自家的钱财。如此,尽量少揽麻烦事的潜规则就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显规则强大得多,这种情况下,利用公共资源去行善不仅得不到鼓励反而可能遭到排斥。
如果在法律法规不够详尽的时候,一个人主动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不但不会受到排斥反而会给他带来荣耀,我想流浪汉就不会被各部门推来推去,最终悲惨死去,河里的尸体也不会等他漂浮上来再去打捞。
这当然是公共服务的一种理想状态,不是短时间能形成的。最现实的触动应该是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合理改进。被救助者属于社会的弱势人群,他们生病、受伤比平常人的概率更大,因此对被救助者的伤病进行及时治疗,应当在明确规定之列。
职责划分越明确,事务规定越详尽,因而建成刚性而繁琐的法规条例,是一种不得已的现实选择。如此,当事情发生后,能依照规定找到明确的部门负责,总比互相推诿要进步得多。这些最终只能用生命终结的悲惨形式,引起公众对一项制度的关注和企盼,这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耻辱,但如果他的死能真正促进这项制度的改良,为后来者带来福音,那么他们的死也算是有些价值的了。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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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服务让人各得其所,在生命的每个环节都能享受尊严,是政府的全部责任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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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有生死。生存是每个人的权利,死亡也是每个人都不可逃避的结局。但人的能力有大小,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相应成本。公共服务因此弥足重要。公共服务是什么?套用一句流行的话,公共服务就是让无力者有力,让有力者前行。通过救困扶危让无力者有力;通过保障社会秩序,让有力者前行。通过提供这两个方面的公共服务,让人各得其所,在生命的每个环节都能享受尊严,生何其欢,死亦不为苦,这是以人为本的本来涵义,也是政府的全部责任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