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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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基本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为80-87年,资金基本进入银行;全面放开阶段为87-95年,保险资金广泛进入房地产、有价证券和信托业,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仅92、93年,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不良资产高达100多亿。逐步加强阶段:95年至今,《保险法》颁布,对资金运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如果说95年之前可以直接进入股市,属于“无法可依”。而随着95年《保险法》的出台,保险公司投资的渠道变得极为狭窄。然而保险公司入市的愿望极其强烈,通过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热情就可见一般。业界甚至暴出了保险公司委托券商理财导致巨额债权无法收回的“丑闻”。如此看来,《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投资的规定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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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券商“勾结”—明确法规出台之前的灰色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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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委托券商进行“理财”发生巨额亏损被曝光,其中就包括财险老大中国人保。而且业内人士表示,国内有不少保险公司违规将资金交给券商委托理财,人保的这一事件不过是冰山一角。而且其动机非常简单:“保险资金如果只投入债市或基金,能有多高收益?” 由此看来,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屡屡越界;如果明确的法规继续拖延下去,类似的与投资机构“勾结”现象仍然无法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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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器在手”—为落实“国九条”在《保险法》修改之前提前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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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法》对保险投资方向的规定极为审慎,但还是留下了一把“暗器”,那就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正因为这个伏笔,保险已经在可转债和次级债上开始作为。那么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否也将借助这一条款呢? 或许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保险资金是否应该为了落实“国九条”这一政治任务而在《保险法》修改之前进入股市?而且,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确立的投资审慎原则,主要的针对对象就是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方式,那么,直接入市实际上相当于废止了这一原则。在2007年《保险法》修改之前,这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或者,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难道真要拖到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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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
2004年8月18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7月2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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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策划人:何宜文 —————————— 联系电话:010-85650835 —————————— 电子邮件:heyw@homewa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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