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摘要]
■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提高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一) 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安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本规定实施后企业缴费部分按6%的比例划入,自1999年1月起按5%划入,以后每两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降至3%;(三)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将退休费用从企业统筹改为社会统筹 。这里所谓的社会统筹也就是地方统筹,而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统筹的层次不高,基本上是在县级范围内。这项改革从 1983年10月开始。
第二阶段:
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目标模式。在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95]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险方式多层次”的原则。这里讨论的主要是第一层次即国家通过法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第三阶段:
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局组建后,体制多头分散的局面,并实施省级范围统筹。一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范围由县级提高到省级层次;二是将 11个部门实行的行业统筹改为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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