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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破产对社会的影响极为严重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对保单持有人进行补偿。

   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率先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市场退出通道。但同时也意味着,一直以来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存在的“中国保险公司不可能破产”,“保险公司破产后国家会兜着”等幻象破灭!

   而仅仅从《管理办法》本身考虑,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市场退出机制就完成了?答案是,这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从制度的出台,到实际的落实,这其中还有一系列的工作。

  事实上,保险保障基金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中隐藏的风险是制度设计者绝对不应该忽视的,引用一位作者在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原话“设计不佳的存款保险制度则会通过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参与者的激励,削弱市场约束,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代理问题,不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 ”。这一担忧对实施保险保障基金也同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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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保监会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一再强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台仅仅是制度的完善,而并非意指某些保险公司存在破产的风险。但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将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引入了关注的焦点:中国的保险公司也会破产么?

  而实际上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当然同时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这些法规都表明,在中国保险公司破产是完全有可能的。而所谓“保险公司不会破产”不过是公众因为长期依赖国家信用形成的错误观念。

  而且现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那么保险保障基金建立后是不是表明,以后的《保险法》将规定“保单持有人”将丧失优先求偿权,保险公司债权人将和“保单持有人”平等求偿?[相关阅读

   既然《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破产而设立的。那么,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破产的标准是什么?而事实上现行的《破产法》对保险这种特殊行业来讲并不适用。据说新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4年6月进入一审。审议中的《企业破产法》会将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纳入调整范围。

   对保险公司而言,一个很重要的监管指标就是偿付能力。此前,保监会对包括中国人寿在内的三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通报。这表明,已经有一些国内的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导致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重的利差损问题。

   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曾经预警中国保险业资本缺口300亿元,而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在2003年年末亦发布了题为《中国保险业-成长前景、创造价值的关键在改革》,长达52页的详尽报告。其中高盛预计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三大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约是320-760亿元人民币。高盛认为“巨额利差损”是“悬于这个繁荣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关报道]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的计提方法,有关人士预计一年的基金规模大概在几十亿。毫无疑问,对利差损高达数百亿的保险行业而言,保险保障基金若要担负“最后安全网”的作用有点力不从心。

  而且根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该保险保障基金可能将来会担负两种角色:它除了在保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济外,其中一个辅助作用还在于对一些出现暂时性现金流困难的保险公司“输血”。且不论其中潜藏着的实际操作困难(例如如何判断等),仅仅就该基金的规模就不可能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

  所以,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若保险保障基金要担负起“最后安全网”责任,其基金的建立能否仅仅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的费用以及资金运用的获利?是否需要国家财政的额外补助?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处处长易诚博士在论“存款保险制度”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一个方法或许可作借鉴:先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计划,以中央银行垫付再贷款的方式设立并运转存款保险基金。[全文
   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向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发出停止营业的命令,同时指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作为保险管理人,接管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实际上宣布了“日产生命”的破产。这是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
 
  日本寿险公司持续多年的稳定局面终于被打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神话终于破灭。 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日本保险业的危机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例如日本寿险商品成本过高、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没有保证,“利差损”严重、我国保险经营由于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严重,等等。因此,保 险业的经营及风险防范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相关阅读

  日本的教训表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一整套完善的体制,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能力的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仅仅是向完善的竞争机制迈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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