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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人寿回归A股在即
200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人寿A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06年12月15日,中国人寿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
2006年12月19日,中国人寿进行A股IPO路演。
有消息声称,中国人寿A股挂牌上市的时间已定为2007年1月9日。
上市的意义
中国人寿的回归是众望所归。笔者认为,中国人寿回归A股具有以下两点关键性的意义:
实现了保险经营市场和资本融通市场的统一。长期以来,中国人寿、平安和中国人保等三家保险公司一直处于经营市场和股票交易地点分割的局面,投资者缺乏对上市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深入和实地了解。而中国人寿的回归将揭开保险公司A股上市的序幕,实现经营市场和资本融通市场的统一,便于投资者更加真实地了解公司,从而使得股价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通过A股上市可以实现经营的正规化和公众形象的正面化。上市公司必须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接受公众监督,这将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具合规性。同时,通过公众媒体的传播,保险公司A股上市可以改变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形成的负面形象,提高公众认知度,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此外,笔者认为有关定价问题的讨论在当前情况下价值甚微。虽然目前媒体讨论定价最多,实际上在当前资本市场走牛的情况下,讨论这一问题的意义并不大。只有在市场看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定价才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中国人寿目前正处于发行的最佳时机;而其他公司,如果不能抓住更好的发行机会,将来会耗费更多的精力来研究定价问题并说服投资者。所以对其他公司而言,尽早上市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中国人寿的优势及风险提示
中国人寿目前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其保险品牌已经遍及大江南北,深入人心。近期,它还将切入财险市场;同时有消息称它还对养老年金市场蓄谋已久。通过A股上市,中国人寿的公众形象将大为改善,并获得价值不可估量的品牌宣传渠道。可以预计,中国人寿的品牌将更为国人认可,而且还有很多业务爆破点,其市场占有份额可能会持续增长。只要资本市场不出现大的整体性波动,其业绩将在较长时间内支撑其股价强劲上扬。
但是其中也不乏风险;在其H股和A股招股说明书中列举了多项风险提示,其中有两项笔者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1、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可能以多种形式给公司盈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利率上升,部分保单持有人可能转而选择其它回报较高的投资产品,从而可能影响某些产品的销售或造成退保的增加,如果因支付退保金而造成的现金外流迫使公司出售随利率上升而跌价的投资资产,可能使公司面临投资损失风险。例如2005年全年中国人寿退保金为268.92亿元,约占当年保费收入的16%左右(按照大陆保费统计准则),2006年1-6月退保金达153.48亿元。退保本身不会对公司的利润造成太大的影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从而殃及其新产品的销售。
同时,如果利率下降,公司投资收益水平可能会下降,从而影响盈利。此外,该公司许多长期寿险产品具有最低保证利率,如果投资收益率降低甚至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则可能造成利差益减少甚至出现利差损,从而影响盈利和财务状况。
事实上目前整个保险行业对利率变动对市场的影响还缺乏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2、与重组有关的风险: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在其在重组中所保留的保单上承担了重大损失。如果集团公司无法向其保单持有人履行其义务,它可能会要求提高中国人寿支付的股息水平,出售其本身拥有的股份或采取其它行动。任何此等行动都可能会对投资者所持股份的价值有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重组的情况,请详见附表重组。
总之,中国人寿是中国保险业的旗舰型企业,它的发展状况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集中体现。我们期待其有更优异的表现。(评论人/何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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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总股数:不超过15亿股
每股面值:1.00元 |
A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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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总股本(亿) |
集团(内资股)(股)
持股比例 |
A股(股)
持股比例 |
H股(股)
持股比例 |
公众投资者(股)
持股比例 |
合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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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发行后 (2006) |
28,264,705,000 |
19,323,530,000 68.4% |
1,500,000,000 5.3% |
7,441,175,000 26.3% |
8,941,175,000 31.6% |
28,264,705,000 |
| H股发行后(2003) |
26,764,705,000 |
19,323,530,000 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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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175,000 27.8% |
7,441,175,000 27.8% |
26,764,705,000 |
| 公司设立时 (2003) |
20,000,000,000 |
每股面值为 1.00 元,全部由集团公司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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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9月30日人寿股份公司前十名股东(2006年A股招股说明书) |
序号 |
股份类别 |
名称 |
持有数量(股) |
占类别百分比 |
占总股本百分比 |
1 |
A 股 |
集团公司 |
19,323,530,000 |
100% |
72.198% |
2 |
H 股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6,872,147,280 |
92.35% |
25.676% |
3 |
H 股 |
Richbo Investment Limited |
428,358,620 |
5.76% |
1.600% |
4 |
H 股 |
HSBC Nominees ( Hong Kong ) Limited |
15,775,000 |
0.21% |
0.059% |
5 |
H 股 |
Sze Peter |
8,600,000 |
0.12% |
0.032% |
6 |
H 股 |
Patoka Limited |
2,216,000 |
0.03% |
0.008% |
7 |
H 股 |
Natsuko Incorporated |
2,167,000 |
0.03% |
0.008% |
8 |
H 股 |
Hop Yat Church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
1,300,000 |
0.02% |
0.005% |
9 |
H 股 |
Cheng Kwan Kok David |
1,000,000 |
0.01% |
0.004% |
10 |
H 股 |
Kam Ping Properties & Securities Ltd. |
900,000 |
0.01% |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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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人寿股份重组前、重组后(但于全球发售前)及于全球发售后本公司的企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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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球发售后:(根据2003年H股招股说明书及超额配股权行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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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重组前后资产、负债的转移(根据2003年H股招股说明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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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集团 |
人寿股份 |
保单 |
集团保留除向人寿股份转让外的其它保单,即非转移保单。
非转移个人和团体人寿保单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数目为 68,615,09。
1999年6月10日前,集团公司所售保单的预定利率均为5.00%,过高的预定利率及投资回报低产生利差损。为解决利差损,保监会于1999年6月10日把人寿支付新保单最高预定利率降至每年2.50% 。
因此股份公司选择1999年6月10日为分割转移保单和非转移保单的日期。
非转移保单有关的应付帐款继续保留于集团公司。 |
(1)、所有依据1999年6月10日及以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并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后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合同,并且是(i)在重组协议附件数据库中记录为截至 2003年6月30日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合同或 (ii)具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类型)保单条款;
(2)、1999年6月10日或以后签发的独立的短期保险合同(从签发日起期限为一年或更短);
(3)、以上(1)和(2)款所述的附加保险合同连同重组协议附件内所订明的适用再保险合同(称为「转移保单」)。
转移个人和团体人寿保单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数目为44,578,227。
1999年6月30日或之后所产生的与转移保单有关的应付帐款及其它应付款项转让给股权公司。 |
资产 |
1351.79亿 |
2527.59亿 |
负债 |
3477.14亿 |
2165.77亿 |
所有者权益 |
-2125.35亿 |
361.82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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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目的基金 |
| 2003年,通过重组,集团公司与财政部共同建立一个特殊目的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非转移保单下的给付。该特殊目的基金(预期将)由集团公司和财政部共同管理。一旦非转移保单下的所有给付责任都已满足或如果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该基金即可解散。基金将设有管理委员会,由财政部两至三名代表和集团公司两至三名代表组成,负责基金的管理,而遇有特定重大项目,须取得财政部批准。 |
特殊目的基金的资金来源:
集团公司所保留的投资资产
非转移保单续期保费收入
中国人寿根据下文所述的退税机制的部分所得税退税
特殊目的基金的投资所得的利润
集团公司在本公司的现金股东股利所得
集团公司在不时出售股份所得的收入
财政部在下文所述特殊目的基金有亏损时注入的资金 |
该特殊目的基金支付:
集团公司的经营开支
由于非转移保单所产生义务的给付及赔付
运作特殊目的基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第三方的管理费和专业人士的费用
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它用途 |
在重组完成后,股份公司对非转移保单不负有任何后续责任, 以及非转移保单持有人并无向中国人寿提出索偿的法律理据。
股份公司将根据以精算方法确定的预测及有关数据, 向集团公司及通过重组建立的特殊目的基金提出每月须向非转移保单持有人的拨款要求。在提出要求后的五个营业日内, 集团公司及特殊目的基金将作出赔付金足以支付每个历月非转移保单下应付的保险给付及赔付的资金拨入该等独立银行账户。股份公司运用存于独立银行账户的资金为集团公司偿付非转移保单持有人的索偿。 在任何情况下,股份公司均无责任就非转移保单下的索赔付款代集团公司垫支任何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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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发展概况 |
1949年10月20日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一间全国性的全资国营保险公司, 提供多种类的保险服务。 |
50年代中期 |
在所有外国保险公司撤离中国后,人保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中取得了垄断地位。 |
1958年 |
然而,中国政府基本上暂停人保所有本地保险业务 |
1979年 |
中国经济改革,人保的国内财产险业务得以恢复。 |
1982年 |
人保的人寿保险业务恢复经营,是当时中国唯一的人寿保险供货商。最初,主要以经营团体险为主,人寿险产品缺乏多样性。 |
80年代末 |
人寿保险公司陆续进入市场。个人人寿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开始出现, 代理销售团队得到发展。 |
1996年 |
人保制度改革,以将其保险业务按种类划分,并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人保集团」) 人保的业务已转至其旗下四间附属公司:
1、中保财产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险」)
2、中保人寿
3、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
4、中国保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保香港」) |
1999年1月 |
人保集团的持股架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解散。
人保财产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保人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保再保险——中国再保险公司,而前人保集团所拥有的所有海外业务机构及业务则分配予中保香港,并由该公司管理 |
1999年后重组前 |
集团公司是唯一一间于中国持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集团公司于各省市及自治区共设有30间分公司,以及于城市层面设立 5 间具有独立发展计划的分公司。 |
2002年 |
其保险总保费收入占中国保险总保费的57% 。 |
2003年6月30日 |
根据国务院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集团)作为独家拥有人,通过重组成立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形。
作为重组的一部分,集团公司转移保单、资产、及负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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