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文),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文),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等做出了规定。该文件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奠定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
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04年9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等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2005年3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对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
人等4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认定和市场准入做出了规定。
●2005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首批获得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2006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劳社部令20号和23号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标志着规模达到680亿元的企业年金大规模转型工作正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