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表示,取消遗产税可以增加香港对各地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这将吸引更多公司和专才来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他说:“取消遗产税并不单纯是一项税务宽减,而是对香港的金融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策略性投资。”虽然取消遗产税将会使香港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15亿港元。然而,取消遗产税将增加香港在金融资产及地产市场方面的投资,从而为政府带来更多印花税和其他税收。马时亨称,由于资产管理业能带动其他金融活动及一系列专业服务等高增值行业的发展,其他行业也会间接得益。 |
当前,中国财富走向大致可归结为:挣钱—奢侈—继承,最终导致下一代成了生下来就是富豪的公子哥。而西方财富理性走向却是:挣钱—省钱—捐钱。他们信奉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盖茨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告诉富人: 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富人在选择被动交税之前,通过主动捐赠的方式实现自身财富的最大价值;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 |
 |
 |
 |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人民大学张文春认为,在目前没有完备的法规制度和明晰的产权制度的条件下,遗产税的征收将很难实行,目前人们的收入多元化,财产的形态也是多元化的。并且与国外的账户交易不同,国内多采用现金交易,监控起来很困难。在产权方面,作为家庭财产,很难分辨哪个是父亲的,哪部分属于儿子的,老人将房产给子女,没法界定是赠与还是遗产。并且现在已经出现了买房时将户主写成孩子以规避纳税的现象。一旦开征,潜在的纳税人会采取很多种避税行为,在产权问题不明晰的情况下,没法征管。人民大学财政系主任朱青也认为,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性,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虽然实行了存款实名制,但是身份证造假很容易,用假身份证登记存款银行也无从查证。 |
专门研究遗产税课题的学者王明高说,遗产税、赠与税最重要的作用是调节财富分配、缓解社会两极分化的矛盾,王明高称:“中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0.4,通过征收遗产税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已是势在必行。”资料显示,中华慈善总会所获捐赠的70%都来自国外和港台地区,内地富豪的捐赠不到15%。在美国,最富有的20%美国人所捐赠的钱,占了全部慈善款的三分之二。仅比尔·盖茨夫妇在过去4年里,就一共捐出了230亿美元,占其净资产的54%。与其他国家的富豪们相比,中国的富人似乎并不那么热衷于慈善事业。“其实,利用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正好可以改变这种现象。”学界认为,企业家采取一些措施合法避税在世界各国均属正当,但是,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利用此点将企业家引向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让他们既可减轻纳税又可服务于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
 |
|
 |
| 最早起源于欧洲的遗产税,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遗产税。香港也决定从2006年2月取消征收了90年的遗产税。最近又有媒体报道美国由共和党控制的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72对162票通过一项法案, 旨在从2010年起彻底废除联邦房地产遗产税。为什么有如此长久历史的遗产税,会在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停止征收或是准备停止?专家分析指出主要在于:一、遗产税并未真正有效提高财政收入。二、遗产税的征收不利于吸引大量的投资和人才流入。三、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
|
 |
 |
 |
|
美国 |
日本 |
韩国 |
南非 |
伊朗 |
| 税制 |
总遗产税 |
分遗产税 |
分遗产税 |
混合遗产税 |
总遗产税 |
| 起征点 |
0 |
4800 万日元 +950 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 |
20 万元 |
50万里亚尔 |
80 万兰特 |
| 最高税率 |
50% |
70% |
55% |
90% |
35% |
|
备注: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却有较大差别。总起来看,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总遗产税制。 2.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Succession Tax)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3.混合遗产税制:又称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在遗产分配到各继承人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在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课征一次继承税。纳税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等。多采用累进税率。表现形式为“先税后分再税”。伊朗、意大利、菲律宾等国实行此种遗产税制。 |
 |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而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高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杠杆功能。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我国当前的税制改革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而刚刚出炉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却只字未提“遗产税”三个字,有关专家据此推测,“十一五期间肯定不会开征遗产税”,有关政策制定部门也肯定了这一说法。那么,根据这一推断,遗产税即便要开征,那也是5年之后的事了。 |
和讯网新闻部 风蚀 制作 2005.11.15 |